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7]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