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8号)“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