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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桂财农事字[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