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