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失效](2006.7.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