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办发[1996]109号《关于印发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1996年12月9日重办发[199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