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