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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佑后新增价值部分,文到之日前未征收印花税的,一律缓征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从文到之日起,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房产税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规定执行,凡今年应退库的税款,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3日财税字[199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