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