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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