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10月5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