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