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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多种经营业务征税问题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包括省级局及下属仓库)从事的多种经营业务仍应在经营行为所在地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纳的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3日国税发〔1994〕090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5月26日新税一字〔1994〕050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