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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2号《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在执行中要严格审核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并不得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