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93)国税发第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所附文书,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山西省税务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