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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近来,一些地区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声誉风险。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二、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行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进行自查自纠。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违规发卡行为进行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