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