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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