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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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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道部管理的直属企业以及各级子企业(本文统称“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和实现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本通知所称铁路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企业的产权转让,由铁道部报财政部审批。

(二)铁道部直属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指铁道部直属企业全资和控股的辅业经营管理企业、大型工附业企业、公司制铁路运输企业)的产权转让,转让将导致国有资本在企业失去控股地位且转让数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铁道部初步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除上述规定之外,铁路企业的其他产权转让由铁道部设置审批权限。

二、关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铁路企业与非铁路单位之间的单项资产或工程项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的权益变动事项,划入划出既有资产变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划入划出基建项目变动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铁道部初步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事项由铁道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铁路企业与非铁路单位之间的单位整体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的权益变动事项,原则上需由铁道部联合对方省(部)级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批准。特殊情况由铁道部与财政部协商办理。

(三)铁路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铁道部设置审批权限。

(四)铁路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对非铁路单位的无偿划转,由铁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在铁路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由铁道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事项,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履行相关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由铁道部履行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职责。

(二)铁道部直属企业以下各级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铁道部履行相关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铁道部审批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备案。

四、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铁道部直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下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授权铁道部办理。

五、关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铁道部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评估对象账面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财政部办理,不足1亿元的由铁道部办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下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铁道部根据重要性原则直接办理或授权其直属企业办理。

六、铁路企业公司制改建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改制为原出资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铁道部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由铁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七、铁道部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以及财政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铁路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并在报告中如实反映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八、铁道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我部核准后实行。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财政部关于铁路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4]31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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