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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信用联社、国家税务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决算要求决算前,各联社要在主观努力,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的经营成果,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二、关于利润分配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10%;

    (三)提取劳动分红10%;

    (四)按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