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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目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专项业务由省、地、县三级行营业部集中办理。

    (四)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单独计算,单独列账,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一并缴存。

    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的净额。

    (五)专项业务设置“现金”科目,但不单设现金库存,其现金收付业务由常规业务出纳统一办理,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专项业务不单设联行往来科目,其款项汇划由常规业务联行专柜统一办理,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专项业务涉及的各项税金单独缴纳,呆账、坏账准备金单独计提,与专项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项手续费收支单独列账。

    (八)专项业务不单设“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科目。

    (九)专项业务损益类“业务管理费”科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除“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以外的账户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专项业务的会计凭证装订在常规业务凭证之后,会计档案与常规业务一并保管。

    (十一)专项业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凭证。专项业务涉及的存款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专项业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自下而上单独上报,定期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归并。

    (十三)专项业务开户企业查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关业务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三、接收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账务。接收日,对应接收的专项业务要认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由会计部门负责各科目与分户之间的余额核对,信贷部门负责内外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先处理,后接收。

    2.认真核对账据。各贷款账户应与借据(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对,对有账无据、借据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的,先完善,后接收。

    3.认真核对账实。对抵押贷款应与抵押品、质押品逐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先处理,后接收。

    4.认真做好存款企业的开户工作。对接收的存款企业,先开户,后补办开户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接收的存贷款科目账号延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有的科目账号。

    (二)账务平衡

    各接收行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先由常规业务专柜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设接收专户)过渡,并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划转到专项业务专柜。

    专项业务专柜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科目平衡。

    (三)会计处理手续。

    1.接收存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

    贷: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贷:XX存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2.接收贷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贷: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XX贷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3.资金清算。双方账务移交完毕,总行根据各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审查确认后,对各分行下达清算资金通知书,逐级清算资金。

    (1)各省级分行,各直属分行收到总行清算资金通知时,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分行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户

    (2)各二级分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3)各市(县)支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接收贷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管辖分行户

    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接收存款户)

    (4)专项业务专柜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4.接收存贷款业务及资金清算统一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并注转账原因。

    5.专项业务账务接收完毕,应编制接收日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办理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专项业务日常会计处理手续比照常规业务办理。

    (二)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

    1.清算原则。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因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原因引起的资金存欠,必须每日清算,具体清算方法根据业务大小确定可以采取逐笔清算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逐笔登记,汇总清算的办法。

    2.会计处理手续应用举例。

    (1)某日,常规业务出纳专柜代理专项业务收入现金10笔1000000元,付出现金8笔800000元,营业终了,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0

    贷:现金  800000

    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业户  800000

    (现金付出业务事先已记账)

    贷:XX存款----各存款企业户  1000000

    (2)某日,常规业务柜组代理专项业务柜组汇出资金10笔2000000元,汇入资金1500000元,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500000

    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500000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20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

    各汇出款项企业户  2000000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500000

    XX存款----

    各汇入款项企业户  1500000

    (3)采用汇总清算资金的,现金收付业务应附“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转账业务,应附“资金清算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权属于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六、本办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1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103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单位是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按规定比例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存款。

    104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常规业务存放和拆放的款项。

    217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1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2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3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4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1  扶贫贴息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2  扶贫贴息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3  扶贫贴息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4  扶贫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不贴息扶贫贷款,包括一般扶贫贷款(即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不包括人民银行划转老少边穷、县办工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5  扶贫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6  扶贫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1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2  农业综合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3  农业综合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4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5  农业基本建设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6  农业基本建设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7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8  农业技术改造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9  农业技术改造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1  蔬菜批发市场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菜篮子”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发市场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发市场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4  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5  科技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1  林业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2  林业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3  林业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4  治沙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1  其他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4  委托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正常、逾期和呆滞、呆账贷款明细账。

    301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04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07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11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4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含台资企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7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51  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一定的贴现率对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本科目按贴现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352  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

    353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

    354  应收贷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别设置明细账。

    356  坏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57  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调拨省(市)分行专项业务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所辖分行设置明细账。

    358  其他应收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359  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

    401  单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2  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3  国家专项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专项业务的支农专项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15  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借款资金。本账户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416  再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款项。

    417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核算本行常规业务向专项业务存入或拆入的款项。

    431  委托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用于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本科目按存款种类和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34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待解付的汇款及采购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采购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451  应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存款户设置明细账。

    452  分支行营运资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实际收到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所属分(支)行设置明细账。

    453  其他应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暂收上级行或所属行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456  应缴税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缴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需要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由常规业务费用统一缴纳,具体分摊办法另定。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1  总行实收资本

    本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602  资本公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取得的资本公积。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603  本年利润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损益类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或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  利润分配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按应缴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总行专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设置明细账。

    四、损益类

    701  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3  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4  营业外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7  业务管理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8  其他营业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缴纳的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10  营业外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表外科目

    801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滞、呆账贷款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802  人民银行划入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8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行或代理发行的但尚未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核算有价证券调入、调出、发行等业务过程中,按有价证券面额进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代保管其他单位的有价物品。本科目按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账。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单位或个人向本行专项业务承借抵押贷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806  银行承兑汇票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承诺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汇票承诺到期承兑时,记收方,到期承兑时,记付方。

    807  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808  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809  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810  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811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812  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813  呆账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账贷款。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各项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报表“年末数”填列,若上、下年度项目有所变动应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总合计必须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根据102、103科目余额填列。

    (二)“短期贷款”项目,根据各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余额填列。

    (三)所有减项分别根据对应科目余额正数填列。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根据366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

    (五)“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金及各长期贷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和各相关贷款科目中属于中长期的数据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项目,根据401科目余额填列。

    (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九)“长期存款”项目,根据402、403科目填列。

    (十)“长期借款”项目,根据415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后填列。

    (十一)其余各项目分别根据所对应科目余额填列。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并表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二)“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别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项目。

    (三)“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并入“短期贷款”项目。

    (四)“中长期贷款”并入“长期贷款”项目。

    (五)“委托贷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项目。

    (六)“呆滞呆账贷款”并入“呆滞贷款”项目。

    (七)“委托存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项目。

    (八)其他专项业务各项分别并入对应各项目。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

    (一)102、103科目并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别并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并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并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并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并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并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并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并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并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并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并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并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并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并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并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别并入对应科目。

    附表一: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