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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1号)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