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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随着电子联行入网行的增加,尤其是1993年9月16日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以来,电子联行业务已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各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业务是用手工处理的,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和结算速度。为此,决定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现将《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联网方式的,总行先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采用交换磁介质方式的,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点,并将准备试点的城市名单报告总行。试点城市可视各行的业务量和条件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使用12.0以上版本软件的电子联行入网城市一律使用计算机编押、核押。试点的经验,将逐步在其他电子联行入网城市推广。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实行点对点分段逐笔编押、核押。将原密押要素中的凭证提交号由统编页号五位和笔序号一位改为交换号和笔序号各四位组成。

    三、总行会计司负责确定全国密押要素、确定和分发联行密钥:小站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部门负责确定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钥。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和分发联行密押卡;清算分中心负责代管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押卡;密押主管负责密钥及编押员、复押员的管理。

    四、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处理业务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是电子联行处理业务的一项较大变革。各有关行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和采用计算机编押、核押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

    一、为了提高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使用12.0以上版本电子联行软件的人民银行发报行、收报行办理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贷记支付业务。

    三、参加电子联行系统的银行有汇出行、发报行、转发行、收报行和汇入行。

    汇出行是向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报行是接收汇出行发来的支付业务并向电子联行网络发送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转发行是通过电子联行网络接收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并向收报行转发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收报行是从电子联行网络接收支付信息并发送汇入行的人民银行;汇入行是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接收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电子联行支付信息始于汇出行发出支付信息,终于汇入行对支付信息的确认接收。

    五、汇出行与发报行、收报行与汇入行可采用交换纸凭证、交换磁介质、联网三种方式处理支付业务。

    六、发报行、收报行和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发送、接收支付信息的汇出行、汇入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柙。

    纸凭证转化为电子支付信息,采用计算机编押,应由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输入有关的密押要素,与清算分中心录入凭证要素核对相符后自动生成密押,才能发出支付信息。

    七、电子支付的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生效。

    八、支付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并按照规定加编密押经过确认方产生支付效力。

    九、支付信息的确认方式,根据支付信息的发送方式确定。

    (一)发报行接收汇出行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签发符合规定的纸凭证回单方式予以确认;收报行向汇入行发送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汇入行经办人员接收该纸凭证时的签收为确认。

    (二)磁介质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必须经过交接签收和信息审查才能完成。签收是对磁介质交接情况的记录,信息审查是对磁介质中储存的支付信息进行的技术性、合法性检查。凡在约定时限内未退回的磁介质支付信息,均视为已获得确认。

    (三)联网方式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由接收方计算机对支付信息的技术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自动发回确认信息。

    十、汇出行发送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发报行确认并清算资金后才能进入电子联行网络;收报行收到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确认后才能发送汇入行。

    十一、发报行对汇出行资金不足清算的支付信息,按收到支付信息的先后顺序实行排队清算、超时退回的方式处理。

    十二、汇出行对其发出尚在发报行排队清算的支付信息,可以向发报行申请撤销。发报行收到撤销申请,未清算资金的,予以撤销并通知汇出行;已清算资金的,通知汇出行由其与汇入行联系退回。退回按新发生电子联行业务处理。

    十三、汇出行、发报行、收报行、汇入行对其当日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支付信息,均应于营业终了前分别打印清单,按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发报行、汇入行对其收到磁介质的保存期限,不得短于一个月。

    十四、各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支付和清算安全。要及时发送支付信息,加快资金周转。对延压、丢失支付信息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附二: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

    一、交换纸凭证的处理程序(图一)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向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提交三联转汇清单和一联划款凭证及有关原始汇划凭证。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汇出行交来的凭证和清单,经审查无误,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按照《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进行处理。会计营业部门的编押员、复押员根据第二联转汇清单将规定的三个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清算分中心录入员、复核员根据第一联转汇清单逐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向转发行发送。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的,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核押相符后,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报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和清单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