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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长城卡紧急止付及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紧急止付令”是对信用卡业务中所出现的恶性、突发性案件,命令各行迅速布置止付及扣留案犯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近年来,总行年掌握的各类信用卡案件中,冒用卡案件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比过去更为狡猾和隐蔽,给银行和持卡人都造成了一定损失。为及时堵截此类情况的发生,有效地发挥“紧急止付令”的作用,现对中国银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工作和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紧急止付令”的全称为“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紧急止付令”原则上由总行向各行发送。当分行遇到特别紧急情况时,总行信用卡部可以授权管辖行代总行向全国各行发送“紧急止付令”。

    二、各行要求代总行发送“紧急止付令”,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卡人在限额下连续用卡透支超过10笔或恶性透支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

    (二)信用卡被冒用超过三笔或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

    (三)当发生信用卡被依靠、涂改等诈骗案,需要有关分行快速布置扣卡抓人的。

    三、“紧急止付令”操作程序

    (一)发生案情时,发卡银行应填写“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传真方式立即上报管辖行信用卡部。

    (二)管辖行收到“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后,经核实无误,应签署意见向总行转发,业务流程不得超过八小时。如发案地区系该省内,应同时向该省内布控。

    (三)总行将根据管辖行的“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上报的案情,决定“紧急止付令”由谁发送。需由管辖行代总行发送“紧急止付令”的,总行将于管辖行上报的当日以“信用卡紧急止付令授权书”的格式授权管辖行向指定的城市发送“紧急止付令”(见附件二)。需由总行发送的,总行将以电传(英文)或传真(中文)的方法(格式见附件五、六)迅速下发有关分行。

    (四)管辖行在收到总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授权书”后,应立即以传真(中文)或电传(英文)的方式(格式见附件三、四)向全国或部分分行发送“紧急止付令”。对此,各管辖行都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无总行授权或超越授权擅自向全国发送“紧急止付令”。

    (五)凡接到“紧急止付令”的分行,要迅速通知本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取现网点(不含特约商户),“紧急止付令”发出3个工作日后(含发送当日)发生在代办行取现网点的限额以下的信用卡取现和转帐交易,发卡行有权向代办行退单(发送当日系指总行或管辖行发送“紧急止付令”的时间)。

    四、“紧急止付令”的有效期截止到“黑名单”上刊登该卡卡号为止。

    五、为配合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行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行接到“紧急止付令”后要严密监控,一经发现案犯,应尽一切努力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为使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代办行要尽快直接与发卡行联系,将整理后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具体要求如下:

    1.属冒用卡情况的,发卡行应尽快向截获案犯的异地分行提供本行卡被冒用的金额,笔数以及合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此类案件性质已明确为诈骗,因此异地行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属持卡人恶性透支的,发卡行要预先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容审查证。当得知案犯被异地行截获时要迅速将预先办妥的收容审查证传真给该行,请其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先协助扣留案犯,同时尽快通知本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在此,如出现不能及时地提供出合法的拘留手续情况时,异地行也应扣留止付卡并尽快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发卡银行。

    各行在上述工作中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对于代办行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捉拿案犯等工作中所支出的市内交通费和工作餐费用,可依据发票划帐,由发卡行负担。对此,各行都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

    (二)各行取现网点对于持卡人不正常的取现,转帐行为须特别注意,对于持卡人一天内在同一网点连续两次以上在限额下取现的交易,应取得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在今后对特约商户培训中应提高商户人员的风险意识,要求商户人员在收卡时要特别注意核对持卡人的签字和身份证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银行联系。要认真查阅黑名单,注意标有“-”号的卡号,一经发现应立即与保安人员和收单银行联系扣留犯罪分子。各行对于商户出现的有关风险问题要及时提醒注意。对于商户多次违犯操作程序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商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