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法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  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  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  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委托我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出口托收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汇票、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一并送交我行。托收申请书须列明以下主要项目:

    一、出票人、付款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交单条件:即期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

    三、票款收妥的汇付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四、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或单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货到后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仓储或保险;

    五、付款交单方式项下是否允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六、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报通知托行便可;

    七、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加收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

    八、对方一切费用及银行手续费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九、提交单据种类及分数。

    第六条  经办人审查托收申请书与单据,登记编号,审查申请书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单之间是否一致,必要时须由出口企业提示成交证件或商业合同。

    第七条  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我行据以编制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人作回单。

    第三章  选择代理行

    第八条  按照我行运用代理行的原则,妥善地选定代理行,委托与我行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代理行办理。同时为缩短收汇时间,应选择最佳汇路,尽量利用帐户行和快捷的通讯工具收帐。

    第四章  缮制托收委托书

    第九条  接到出口企业送来的托收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应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审单及缮打托收委托书,缮制托收委托书时须列明以下内容:

    一、出口托收OC号码;

    二、托收日期;

    三、代收银行全称;

    四、委托人及付款人的全称;

    五、汇票金额及付款期限;

    六、所附商业单据的种类、分数及寄送方法;

    七、交单条件以及收妥货款后如何记帐等。

    第十条  填制托收委托书时应注意:委托书内容必须正确清楚,交单条件和付款指示必须明确,应与托收申请书内容严格一致。

    第十一条  托收委托书经复核无误后,分正、副本两次寄往代收行。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将托收申请书及托收委托书副本留底存卷保管,建立托收档案登记制度,按代理行、币种,逐笔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托收编号、委托人名称、金额、交单方式、预计收汇日期、实际收回日期等。

    第十三条  托收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催收、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按期催收考核。对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的正常收汇时间,都要逐笔进行估算,在托收登记簿上登记预计收汇日期。凡逾期10天未收妥,代收行亦无反馈信息者,应向代收行发电查询催收。对逾期1个月以上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核查是否收到代收行的回单及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对代收行寄至的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应专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日期寄交代收行收款。

    第七章  对拒付和结汇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收到代收行或进口商来函来电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托收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由其自行处理。如需变更托收条件或需银行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交涉的,我行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十七条  银行在接到收妥货款的通知后,核对密押或印鉴相符后,收入委托人帐户,同时按照收费标准计收手续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我行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单单寄单的核算和收妥结汇的核算。

    第十九条  出口托收有关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委托收款时,应按托收金额通过下列会计分录进行核算: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第二十条  委托行在收到国外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寄来的已贷记或授权借记通知书时,对出口公司办理结汇。基本核算分录如下: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代收行(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价折人民币)

        贷:营业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出口企业(人民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