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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388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