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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汽车维修活动的特点,现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GF--92--03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