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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合字(199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的划拨手续,至今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可按当地惯例办理。

    二、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按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或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办理,不需再用裁定书形式。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