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培养有序竞争、和谐发展的行业环境,我会拟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8月1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会。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43号省注协监管部
电子信箱:fjicpajgb@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2013年诚信公约征求意见-事务所名称”)
传 真:0591-87097033
联系电话:0591-87097005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公约(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8月6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抵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本公约,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同行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公约对福建省所有签约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约束力。来闽临时执业的省外事务所适用本公约,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必须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
第五条 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办公场所。
第六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以低于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争揽业务;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不报备或进行不实报备;
(四)虚开或不开收费发票,虚报或瞒报业务收入;
(五)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出具报告;以本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的业务出具报告;冒用其他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报告;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项,故意抵毁、诽谤或诬告其他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七)不遵循独立性原则,与客户及其第三方通同作弊,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
(八)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成立行业诚信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签约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代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公约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监督管理诚信公约的执行;
(二)研究决定诚信公约执行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组织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履行诚信公约情况的检查;
(五)依据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诚信公约情况调查报告,研究表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核定违约当事人应缴付违约金金额;向惩戒委员会提交对违规当事人的惩戒建议;
(六)违约金收支管理。
第九条 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受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诚信公约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开展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履行诚信公约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向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履行诚信公约情况;
(四)负责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文件、筹备等事务性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本公约由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代表本所及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约表示承诺执行。新设立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于设立后15日内补充签约。
第十一条 签约事务所的权利如下:
(一)提出诚信公约修订建议的权利;
(二)向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签约事务所的义务如下:
(一)切实履行诚信公约;
(二)接受、配合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检查;
(三)执行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决定。
第四章 违约金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违约金制度,作为签约事务所承诺履行诚信公约、保证诚信公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违约当事人应于收到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10日内交纳违约金。不按规定缴纳违约金的事务所,将从签约单位中除名并予以公布其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省注协应建立违约金专用账户,代管收缴的违约金。收缴的违约金可用于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务支出、公约检查经费、对诚信单位的表彰及对举报单位(人)的奖励等。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省注协应将违约金的收支情况向所有签约事务所通报,接受事务所监督。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申诉
第十七条 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事务所违约的,除提交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外,按以下标准收缴违约金:
(一)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行业收费标准差额的2倍交付违约金;
(二)违反本公约笫六条笫(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金额的2倍交付违约金;
(三)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三)、(四)项约定的,按查实的违规报告总收入、瞒报或虚报收入金额的2倍交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依据事务所违约事实和情节,结合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惩戒建议,给予违约当事人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行为视情况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公约受到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福建省各签约事务所共同商定,自2013年8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与附件为统一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