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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遴选参与海关稽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海关稽查工作效能,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太原海关拟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根据自愿报名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义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稽查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或参考的工作。
  二、主管部门
  太原海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申请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定,建立具有参与稽查工作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对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管理。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配合太原海关进行管理。
  三、资质条件
  (一)在山西省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名,执业证书年检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二)山西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三)具有从事行业性专项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理解海关政策法规规定,有能力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及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与稽查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提交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的书面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及股东、合伙人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业务经历、业绩情况、准备参与海关稽查工作团队和负责人情况);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提交的申请、简介、情况措施说明及资质复印件等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费用
  双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2011]180号)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签订委托协议书。
  六、遴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2011年6月22日前向太原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二)太原海关会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成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资质审查和评选,确定排名前1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候选名单。
  (三)太原海关将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太原海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太原海关将公示无异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统一发布。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如有调整,太原海关将对外公布变动情况。
  (四)对于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海关将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综合排名等选取方式选取实际参与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女士 王先生
  联系电话:0351-7119075
  地址:太原市学府街112号太原海关7楼稽查处综合科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