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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评选办法》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制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评选办法》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制培训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并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上报我会。

    联系人:李春英、陶君君联系电话:0771-5326812,0771-5329100(传真)

    电子邮件:ZYZL@GXICPA.COM(小写)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队伍建设,鼓励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尽职尽责的检查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及行业各项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协会工作人员均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按照不超过检查人员总数30%的比例选取。

    第四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表彰,评审工作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五条 应具备下列条件:1. 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求真务实;2.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服从工作安排能够驾驭工作全局,与被检查单位充分沟通,协调好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政策、专业理论和执业准则,并富有实践经验;4. 能够创造性完成工作。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的同时,在具体工作的方法思路上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能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较好的完成检查工作;5.能够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提高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参与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及行业各项专项检查未被检查单位投诉。

    第七条 在评选期间被聘担任行业五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检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不直接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九条 优秀检查人员从所在检查组中选拔,由检查组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并附相关申报证明。检查组推荐优秀检查人员,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

    第十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议审定,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第十二条 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获得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检查人员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优秀检查人员名册将通过期刊、网站在全区进行宣传。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制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以诚信建设为本,以诚信发展为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教育广大执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义利观,塑造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建设成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质量严格、服务水平精专、社会公信力强、能够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机构。

    二、培训对象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受到强制培训惩戒的。

    2、因内部管理混乱、执业质量存在问题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

    3.协会认为其他应予以强制培训的情形。

    三、培训内容1、国家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及行业诚信教育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学习;4、案例教育及工作底稿的规范学习。

    四、实施办法1、强制培训由区注协秘书处组织;2、强制培训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每期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强制培训不计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3、参加培训人员须签署《承诺保证书》,就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等事项做出承诺。《承诺保证书》将存入注册会计师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五、惩戒措施1、凡列入培训对象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除向全行业通报批评、暂缓年检外,责令写出检讨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2、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向区注协书面请假,并在下期补学。未按规定补学的,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3、参加强制培训的人员必须缴纳相应的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