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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局于2009年10月启动机构改革,调整后的新机构2009年11月30日正式运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立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等6个副处级机构,为各区国家税务局(盐田区除外)及蛇口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主要职责:在本辖区内,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含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区国家税务局同址办公。

    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工作职责不变。

    三、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更名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不变。

    四、由于机构改革涉及税收征管综合信息系统(CTAIS)调整, 2009年11月27日(星期五)停止对外办公(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除外)一天,11月30日(星期一)恢复正常对外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