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的要求,协会秘书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暂行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相关附件: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是指省注协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拟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出具的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股东或合伙人资格条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必须由所有申请人本人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省注协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到外省申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5年内有外省执业经历用);(附表二)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4.《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三),申请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退休证明,由原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人近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中填列的项目,每年不少于2份,其中至少有一份为审计报告;6.申请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在协会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协会网站上公示5天。同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3.办理证明。公示无异议的,省注协给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省注协将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