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邮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工商局《关于推动我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42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