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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