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