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