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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