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