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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