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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