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