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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请周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