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作如下修改:
一、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中第(二)项修改为:
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市政府决定。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规定:
其中属我市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经市贸工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许可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