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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11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