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对国有交通运输?邮电等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设在境外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