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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财政支出项目自我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 [2006]12号)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05年度市本级财政支出自我检查、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自查自评”)。现就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绩效观念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各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又是绩效评价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财政支出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树立绩效观念,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形成财政部门、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一项新的开拓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性突出、操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把财政支出自查自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要安排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业务骨干成立自查自评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各单位务必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财政局。

    三、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质量

    (一)确定自查自评项目,尽快布置和培训。2005年财政支出自查自评的实施范围:一是市财政2005年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财政资金项目;二是市财政连续2年以上(含2年)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财政资金的跨年度项目。

    各主管部门要全面领会和掌握自查自评政策、业务及具体操作要求,并及早做好项目(用款)单位的培训,积极指导项目(用款)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项目(用款)单位要严格确定自查自评项目,并按照项目经费申请的既定标准或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认真分析基础数据资料,加大审核工作力度。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报送的自查自评报表和报告要认真核实、分析,并及时组织审查,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确保各项数据资料符合工作要求和项目(用款)的实际,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同时,各单位要保证基础表格数据与自查自评报告核对一致,文字材料与软盘内容相同,并对自查自评工作进行总结,将自查自评工作的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三)加强情况沟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自评材料。各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中要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配合和沟通,确保自查自评工作规范、有序、顺利推进。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及时报送自查自评材料。

    四、有关要求

    2005年度财政支出自查自评工作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须提交以下自查自评材料:

    (一)项目(用款)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自查自评报告表》;(见附件1、2)

    2.正式行文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4)

    (二)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财政支出项目自查自评汇总表》;(见附件3)

    2.正式行文的《自查自评报告》(汇总本部门情况)(见附件4)。同时,项目(用款)单位的《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自查自评报告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备案。

    自查自评报告应该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自查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情况等。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以上报送资料及软盘需各一式两份,于7月10日前送财政局主管处室和监督检查处分别备案。

    五、自查自评结果的应用

    (一)财政部门将根据自查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项目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部门将对报送备案的自查自评资料进行抽样复核、审查,对自查自评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其项目(用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被自动纳入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绩效评价范围。同时,对逾期不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或不报送自查自评资料的,将视同自查自评不合格或未达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项目(用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将被自动纳入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绩效评价范围。

    (三)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查自评结果,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的监督,体现和增强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财政部门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预算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增强财政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检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跟踪问效作用和财政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丽  高鸫飞  电话:83938642  83938725

    附件:1.项目(用款)单位自查自评报告表(略)

          2.项目(用款)单位自查自评报告表填表说明(略)

          3主管部门财政支出项目自查自评汇总表(略)

          4.财政支出项目自查自评报告参考提纲(略)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