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的要求,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的数量
(一)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2名。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指标控制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按照人事部通知要求,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选拔条件
人选条件请按中办发〔2004〕2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选拔程序
(一)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选拔工作要在党委(党组)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事局。
(三)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事局。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拟上报人选,进行公示,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事部。
五、报送材料
(一)关于开展选拔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及结果等,并附参加评议人员名单。综合报告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公章。
(二)《200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需盖章),推荐人选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各一式八份,附件材料一套,电子文档一份。
(三)已购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的单位,应自行录入推荐人选数据,无该软件的单位到市人事局录入人选数据。
(四)有关材料填写、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次选拔推荐工作。
(二)要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严格控制推荐人选数量,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切实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拔推荐出来。
(三)要以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作为选拔推荐人选的主要依据。推荐人选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四)要注意优先推荐在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要求,优先选拔推荐从事农业科研和在农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要给予同等待遇,做到一视同仁。
(五)向市人事局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20日。
联 系 人:张振华
联系电话:65261459
传 真:65256072
附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
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
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