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审计通过的《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5)35号)精神,省政府将陆续下发全省“十一五”各项重点专项规划,请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重点规划作为本通知的附件,另行印发。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