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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做好200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6年4月17日--5月1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11月4日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三、报考条件

    ㈠  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㈡  初级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㈠条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㈢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第㈠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国家统一考试前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5.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6.获博士学位。

    ㈣  已评聘非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上面第㈢条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㈤  已离退人员,可按上述㈠、㈡、㈢、㈣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㈥  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级别、专业设置及代码如下表

级别:中级:3;初级:4